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第    8    條
信用合作社各項選任人員任期屆滿三個月前,由理事會決議籌辦選務工作
,並於任期屆滿前完成改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