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第    8    條
(資金運用與投資)
存保公司之資金,除備供經常費用開支,及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 提供財務協助、成立過渡銀行及辦理墊付等用途外,應投資於政府債券、 存放中央銀行或以經該公司董事會同意之方式運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