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11.06.27金管銀合字第11102719121號令修正)
第    8    條
要保機構應於停止收受存款業務之當日,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以書
面通知存保公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