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111.04.19金管銀合字第11102710751號令修正)
第    8    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其遷移地區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除有
正當理由,並符合金融監理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銀行限於原址所
屬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遷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