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8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兼營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
關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二、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
四、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