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05.08.23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2160號令修正)
第    8    條
各信用合作社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頒之計算方法及表格,經會計師覆核於
每半年結(決)算後二個月內,申報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合作社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作社,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