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8    條
銀行投資於短期票券交易商者,其投資額不得超過該短期票券交易商資本
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其由二家以上銀行參加投資者,銀行之投資總額不得
超過該短期票券交易商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