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115.08.04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1511號令修正)
第    8    條
金融控股公司保險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適用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
選擇性過渡措施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選擇性過渡措施)者,於適用期間
內,金融控股公司計算集團資本適足率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保險子公司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調整後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
    計算集團資本適足率。
二、集團合格資本總額不扣除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保險子公司資本
    溢額。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起,該豁免扣除之數額應按剩餘過渡
    年限以等比例方式遞減,並回歸該款扣除規定之計算。
三、如保險子公司提前終止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金融控股公司應自該子
    公司終止適用之日起,停止適用前二款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