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8    條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
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金融控股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