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104.04.23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30號令廢止)
第    8    條
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發行現金儲值卡:
一、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不符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者。
二、備抵呆帳提列不足及申請前一季逾放比率高於全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率
    平均數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