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8    條
(名稱專用權)
非票券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為票券商之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票券金融」之文字。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