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115.04.23金管銀票字第11502708451號令修正)
第    8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計算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另票券金融公司與
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
應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