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 5 條及第 6 條施行日期另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解散時,於向主管機關繳銷營業執照後,得取回保證金。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 後,得取回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