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098.03.13金管銀(四)字第09840001270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 5  條及第 6  條施行日期另定之。
第    8    條
票券金融公司解散時,於向主管機關繳銷營業執照後,得取回保證金。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
後,得取回保證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