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第    8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設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其
單一股東持股比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