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038.01.12修正)
第    8    條
土地債券之付息,每年至少一次,其還本在記名式債券,得定期一次或數
次為之,在無記名式債券,得分期以抽籤行之。但必要時,得自發行之日
起滿五年後,開始還本,並得於滿二年後,隨時提前還本。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