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8    條
(共同信託基金之定義)
本法稱共同信託基金,指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 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 金。 設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為目的,其符合一 定條件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