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4.10.17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4~17、20、22、24、32 條條文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格式 G、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二
~四、格式二~十四、格式三、格式四;刪除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 R、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九,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第    8    條
本準則所稱母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
、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子公司係指符合金
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附錄 A  及國際
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第二段定義者。
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
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