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3.01.16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5811號令修正)
第    8    條
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
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
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