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轉知總行稽核主管確實督導其所管轄海外聯行或 其他單位,不得有派員來我國招攬我國客戶開立國外存款帳戶或吸收 資金情事。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總行應出具書面聲明書,其標準格式如附件二, 承諾建立有效內部管控措施,確保其所轄於我國境內外所有分支機構 或關係企業,無違反本應注意事項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