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094.02.15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053號令訂定)
第    8    條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擴大業務區域至現無信用合作社縣市者,仍得依本辦法
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