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銀行條例(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7號令廢止)
第    8    條
省銀行設董事十五人,分配如左:
一、財政廳長、建設廳長。
二、省政府聘請省內富有經濟、財政、金融學識經驗之專家三人。
三、縣市參議會各推定候選人一人,報由省參議會就候選人中選出十人,
    省參議員不得當選。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董事,均任期三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