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097.02.01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0050號令訂定)
第    8    條
過渡銀行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執行之監督。
二、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簿冊文件及決算報告之查核,並得請求理事
    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三、營業及管理單位之視察。
四、職員違法失職情事之糾舉。
五、為監督業務之需要,得指派過渡銀行之稽核人員或委託律師、會計師
    協助執行職務。
六、其他依章程規定得行使之職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