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104.08.17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194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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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三點第一款及前點所稱關係人之範圍,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
    四號及「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