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8   
八、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與第三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共同持有股
    份,並合意作成書面者,依本注意事項第四點或第六點規定向主管機
    關申報時,應一併檢附該書面合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