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投資公開發行公司,如涉以公開收購方式收購股份者,於該
投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前,相關公開收購條件應保守秘密,不
得對外揭露。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公開發行公司,並以公開收購方式收購
股份者,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函報依公開收
購規定之投資情形;其未依原訂投資計畫完成公開收購者,除有正當理由
重新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於一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投資事業進行公開
收購。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事業
,經主管機關否准者,於一年內不得申請投資同一被投資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