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114.01.20經企字第113540012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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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款中小企業經協商會議決議通過後,得向中企署申請最高新臺幣三
    千萬元之融資信用保證,其作業要點,由中企署訂定之。
    前項之借款中小企業,獲融資信用保證者,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
    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核發直接信用保證承諾書,不受信保
    基金同一企業保證融資總額度上限之限制,保證成數一律十成,借款
    中小企業得執直接信用保證承諾書,於所載有效期間以內,向信保基
    金簽約之金融機構申請融資,並得於所載有效期限屆期以前,向信保
    基金申請展期,以一次為限,為期三個月。
    本融資信用保證不得借新還舊,還款方式由承貸金融機構與借款中小
    企業議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