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38
法規名稱:
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注意事項(105.06.21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222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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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配置適任業務人員 至少三人。 前項業務人員之資格,應符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 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所定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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