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8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
作業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資料,至少包含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
類與號碼及出生年月日等,且保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影像檔或予以記錄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