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8    條
電子支付機構於不同網路型態應確保電子支付交易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一、專屬網路:應符合訊息完整性、訊息來源辨識性及訊息不可重複性之
    訊息防護措施。如採用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交易安全設計者,
    應同時符合訊息不可否認性之訊息防護措施。
二、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應符合訊息隱密性、訊息完整性、訊息來源辨
    識性及訊息不可重複性之訊息防護措施。如採用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
    二目之交易安全設計者,應同時符合訊息不可否認性之訊息防護措施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