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33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8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以第三人之地位向 消費者為清償。 二、本基金之人事、行政、衍生稅賦及其他管理事務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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