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8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以第三人之地位向
    消費者為清償。
二、本基金之人事、行政、衍生稅賦及其他管理事務之必要費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