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 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實質受 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 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 一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