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7 條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施行日期。
本事業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 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 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本事業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條規定之期限進行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