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30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0401號令訂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7  條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施行日期。
第    8    條
本事業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
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
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本事業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條規定之期限進行
保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