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3.11.26金管證券字第11303860246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除第 7  條另定
施行日期外,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第    8    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
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
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
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虛擬資產服務商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條規定之
期限進行保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