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及非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或外籍移工
匯兌公司申請營業許可證續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
請: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在臺營運資金或指撥營運資金不符第五條規定。
二、其負責人不符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三、申請書件內容不齊備、欠缺具體內容或有虛偽不實。
四、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相關事項屆期未補正。
五、營業計畫書欠缺具體內容或執行顯有困難。
六、未依前條第五項所定期限申請營業許可證續期。
七、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且情節重大。
八、其他事實足認未能健全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