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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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國銀行得申請之跨境金融服務試辦項目如下,並限由專區營業據點
    人員辦理:
(一)對境外高資產客戶推介或招攬海外分支機構之金融商品與服務,包
      括招攬開立銀行帳戶、銷售海外分支機構金融商品。
(二)協助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境外高資產客戶開立銀行帳戶作業所涉資料
      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作業。
(三)辦理海外分支機構客戶理財交易文件確認遞送或交易指示之傳達等
      作業。
(四)海外分支機構人員返臺期間,於專區營業據點人員陪同下,得向境
      外高資產客戶提供前三款服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