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規範(115.10.08金管銀外字第11502727341號令訂定)
   8   
八、銀行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於揭露、轉介或交
    互運用客戶資料時,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