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83    條
(資產之移轉)
特殊目的公司於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創始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應於資產 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受讓期間內,辦理資產之移轉手續,不得有拖延或虛偽 之行為。 前項資產之移轉,其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創始機構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資產移轉,並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取得讓與資產 之對價者,推定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有償行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