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第   85    條
依本辦法檢具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
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