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85    條
(不得將所受讓之資產出質、讓與、互易、供擔保或為其他處分)
除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將所受讓之 資產出質、讓與、互易、供擔保或為其他處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