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88    條
(已作成拒絕承兌證書效果)
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 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