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88    條
(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借入款項)
除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借入款項。 前項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依資產證券化計畫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 息或其他收益為限,並經全體董事同意後為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