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104.12.17院臺金字第1040039090號令修正)
第    9    條
登記機關所備登記簿,應記載登記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居所或營業所、
訂立契約日期、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債權種類及其金額、有效期間等
;遇有變更登記者,其變更事項及年月日。
前項變更登記以附記為之,附記作成後,應將原登記應變更部分塗銷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