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第    9    條
銀錢行莊發現甲種活期存款戶,開發非即期之支票,付款行莊應依法視同
即期付款,並即通知該存款戶及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予
以登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