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9    條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於短期票券交易,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
條例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其所投資本限以現金匯入為驗
資條件。該項匯入之本金及所得淨利或孳息,得依各該條例申請結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