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099.05.21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11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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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部八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台財融第八○一二九七三六六號函規定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