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第    9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
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
監督之責。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