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086.05.14台財融字第86621820號令訂定)
第    9    條
新設社之創立會由設立人及合併各社全體社員代表組成之。但經書面表示
不願擔任者,喪失成員資格。各成員應親自出席。
創立會由創立會主席召集之,其決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
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修改章程應有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以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條第三項及前項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書之規定。
創立會之會議紀錄、決議之撤銷及無效、決議事項登記之撤銷,準用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百八十九條至第一百九十一條之
規定。
創立會應選舉理事及監事,其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設立人應於選舉一個
月前將創立會成員總數、應選名額、候選人應具條件及申請候選登記起訖
日期,通知各創立會成員,並於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至少七日及於公告期
間內於當地發行之報紙刊登至少三日。
理事、監事候選人資格之審查,應由全體設立人推選設立人至少五人組成
資格審查委員會辦理。
其他有關創立會選舉理事、監事,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準用信用合作社社
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