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9    條
(最低實收資本額及增資)
票券金融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發展情形核定或調 整之。 票券金融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未達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或調整之金 額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辦理增資;屆期未完成增資者,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