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審核要點(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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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二家或二家以上票券金融公司合併前,已獲准轉投資事業部分,於申
    請合併時,得維持原投資金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