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090.11.23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253號令訂定)
第    9    條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經核准停業後,無論係原址復業或遷址復業,均應於
停業期限屆滿前復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