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 5 條及第 6 條施行日期另定之。
本辦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應自本辦 法施行日起六十日內存儲保證金,並函報主管機關。